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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进培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26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6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进培,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进培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进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随案移送的臂力器一个,予以没收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进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进培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进培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进培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9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永 鹰代理审判员 李 生 荣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迪(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