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天民初字第469号原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杰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出生儿子董某乙。但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即暴露出彼此性格思想格格不入,时常争吵不合,很难沟通,被告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在家闲着已近一年半,将家庭重担交给原告去挑,婚后无财产添置亦无积蓄。在对婚姻失望,又无法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双方从2011年8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董某乙随原告生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被告徐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且有儿子需要抚养,不同离婚。答辩人在家的一年里,因62省道建设,家里房屋拆建还要重建,加上父母身体不好,家里的重担落在答辩人身上,因此对原告缺乏关心。现在房屋已经建好,答辩人会一如既往照顾原告母子,加上被告建房,原告也是支持的,说明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只是一时冲动,考虑到儿子还小,因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综合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董某甲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及子女的情况。2、手机短信一条,证明双方曾口头协议离婚。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认为,其他无异议,手机短信是因为原告把我钥匙拿去,一时冲动才发的。被告徐某无证据材料向本院提供。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户口本,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并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董某乙。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多从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杰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何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