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云诉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云,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06号原告李海云,男,汉族,住涉县。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安。原告李海云诉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一下:准许原告李海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