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4-24核稿人稿件已核,提交领导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吴海平2012年04月13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8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址: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53。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021。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在没有了解清楚就草率的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双方无生育小孩,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感情逐渐破裂。后被告于××××年××月离开家里外出打工跟被告分开生活至今,双方几乎断绝来往,我们之间确实是因为双方彼此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以致感情不能维持下去,现在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月梅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提出离婚是一时之气。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未生育有小孩。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矛盾的产生。被告于××××年××月离开家里外出打工跟被告分开生活至今,但夫妻偶有来往。另又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属自由恋爱并结婚,并且双方已结婚多年,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矛盾并不是很大。因此只要双方在日后生活中加强沟通,多做交流,相互体谅,相互谦让,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海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童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