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20-2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20-222号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2628。法定代表人尹婷婷。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012号公园(交流中心1、2楼部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宗案件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宗案件的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宏记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人民陪审员 肖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