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