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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34号原告许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