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刘加义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华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加义。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伟。委托代理人付新革。被告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朱华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义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朱华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义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朱华如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义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朱华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9元减半交纳554.50元,由原告刘加义负担。审 判 长 柯菊清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刘素芬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亚平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2)湖德民初字第8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立案日期:2011.12、24结案日期:2012.4.12适用程序:普通原告:刘加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朱华如、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要案情:原告刘加义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朱华如、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理意见:准许原告刘加义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阜阳启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朱华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9元减半交纳554.50元,由原告刘加义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审批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