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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华民与徐垚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李华民,男,1962年月6月2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垚,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民诉被告徐垚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民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筱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