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骁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8-1号原告深圳市天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仙诺大厦四楼405。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晓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科海福林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钟凯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佳男,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做出(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现已审结。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89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深圳市天骁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人晏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62×××账户的存款29894元的冻结。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