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9-11-2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永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永生;崔会生;张华;崔秋生;贾有群;崔建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临执字第150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永生,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崔会生,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张华,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崔秋生,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贾有群,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崔建美,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崔永生、崔会生、张华、崔秋生、贾有群、崔建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0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建勋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