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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判员  李元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萌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