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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锡友、谭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锡友,谭春晓,李志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锡友,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委托代理人:王梅,女,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春晓,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红,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南大道利闻花园西1号。负责人:麦浩林。上诉人王锡友因与被上诉人谭春晓、李志红、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锡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黔鄂审判员  文庆强审判员  谭雪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明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