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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宗诚、潘巧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宗诚,潘巧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忠。委托代理人吴继伟。委托代理人卢晓明。被告杨宗诚。被告潘巧林。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宗诚、潘巧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