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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武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汝权。被执行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