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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灿平与孔尧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平,孔尧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杨灿平,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谭妙根,男,194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孔尧江,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杨灿平诉被告孔尧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灿平委托代理人谭妙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尧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灿平诉称:原告曾为被告建造房屋,2007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050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30500元。被告孔尧江未作辩称。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曾为被告建造房屋,2007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价款305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据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支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孔尧江支付杨灿平价款305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孔尧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