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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云安军与云济德、张玉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安军,云济德,张玉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539号原告云安军,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云济德,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玉苹,又名张玉萍,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安军诉被告云济德、张玉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安军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安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安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云安军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