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涡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凤侠与张登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侠,张登玺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王凤侠,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发云,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登玺,男,29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侠与被告张登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柯 磊代理审判员 邓建国人民陪审员 夏军良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