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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109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陆某某诉称:2011年5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借款之日出具借条1份,约定该借款于2011年8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合计104000元,并支付借款100000元自2011年8月19日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陆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有何某某因生意需要向陆某某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即(小写)¥100000。全部本息定于2011年8月18日前一次性归还。出现逾期归还款情形,借款人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计算,每日违约金为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至借款还清为止。……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合计104000元,并支付借款100000元自2011年8月19日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某某返还陆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何某某负担。该款陆某某已经预交,陆某某同意应由何某某负担的受理费2380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王海滢人民陪审员  朱关仙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