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桂秀与梁少轩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肖桂秀。委托代理人钟英杰。被告梁少轩。委托代理人黄佐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紫凌,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肖桂秀诉被告梁少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桂秀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桂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