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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桂秀与梁少轩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肖桂秀。委托代理人钟英杰。被告梁少轩。委托代理人黄佐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紫凌,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肖桂秀诉被告梁少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桂秀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桂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