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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华海亚与柴志荣、毛群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海亚,柴志荣,毛群丽,慈溪市荣瑜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朱文海,虞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华海亚,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志荣,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毛群丽,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荣瑜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打火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毛群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柴志荣、毛群丽、慈溪市荣瑜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海,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三北建峰五金厂业主,住所慈溪市。被告:虞雪飞,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朱文海、虞雪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炳生,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海亚诉被告柴志荣、毛群丽、慈溪市荣瑜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朱文海、虞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海亚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解除对被告朱文海开办的慈溪市三北建峰五金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的房地产、被告虞雪飞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的房地产和被告朱文海开办的慈溪市三北建峰五金厂在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三北支行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华海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朱文海开办的慈溪市三北镇建峰五金厂所有的坐落于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的房地产以及被告虞雪飞所有的坐落于慈溪市三北镇施公山村的房地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朱文海开办的慈溪市三北建峰五金厂在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三北支行银行存款的冻结。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