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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与陈宝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陈宝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南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林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善,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