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与陈宝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陈宝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南埠村。法定代表人王林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善,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钜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邮寄费60元,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