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99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无锡吉尔格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吉尔格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992-3号原告无锡吉尔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泰工业配套区。法定代表人周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涛,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橡树街区A座1203室。法定代表人付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荣,该公司员工。原告无锡吉尔格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2012年4月2日原告无锡吉尔格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已向本院提供102000元保证金以及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吉尔格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陕西海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车辆型号为SGM7240ATA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