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广西南宁市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广西南宁市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051-1号原告谢某。被告陈某。被告广西南宁市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广西南宁市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西南宁市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桂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或查封价值28056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西南宁市某塑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桂A×××××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或查封价值280563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谢某名下用于担保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