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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赟与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赟,苏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郑赟。被告苏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赟与被告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赟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赟撤回起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