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赟与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赟,苏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郑赟。被告苏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赟与被告苏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赟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赟撤回起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