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峰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峰诉被告郭新房、邯郸市峰峰印刷厂为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郭新房,邯郸市峰峰印刷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峰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李峰,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峰峰矿区跃南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艳东,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房,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村东街**组***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峰峰印刷厂,住所地:峰峰矿区滏阳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桂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田闽东,男,峰峰矿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会员。委托代理人:王保有,男,该厂党办公室主任。原告李峰诉被告郭新房、邯郸市峰峰印刷厂为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峰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