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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兵、陶大益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5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6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抢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陶某益,又名陶某烨,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冯某、陶某益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其提出对原审判决表示服判,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撤回上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许瑞韩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