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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元与被告王白玉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景元;王白玉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21号 原告李景元,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今,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白玉良,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利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亚美伟博大厦。注册号610000200007455。 负责人但清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洁,女,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元与被告王白玉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元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景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900元,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梁思选 代理审判员  刘 瑜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