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执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丁庆莲与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庆莲;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和执字第00166-1号 申请执行人丁庆莲,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和县。 被执行人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马民二终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华金集团巢湖金和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41.2元(其中兑现款7371.2元、诉讼费20元、执行费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俊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