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孔育刚诉被告成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育刚,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成继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孔育刚被告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被告成继峰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10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成继峰所雇司机殷娟妮驾驶陕AT48**号车沿秦皇路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向在变道停车时与同方向张黎明无证驾驶的无牌两摩相碰,致两摩后乘坐的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黎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成继峰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孔育刚无责任,原告孔育刚医药费12652.9元含被告已付9274.5元,营养费390元,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6816.97元,护理费1020元,交通费34.5元,请求被告按责任承担。经审理查明,陕AT48**号车为被告成继峰所有,挂靠在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强险是以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投保。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在2千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黎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成继峰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孔育刚无责任。因张黎明肇事后去向不明,原告孔育刚起诉被告成继峰承担自己主要责任。原告孔育刚损失已超过交强险范围,由被告成继峰承担70%,原告孔育刚医药费项下13432.9元,超过的3432.9元由被告成继峰承担2403.0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孔育刚各项损失11000元(其中医药费12652.9元含被告已付9274.5元,营养费390元,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6816.97元,护理费1020元,交通费34.5元,原告医药费项下13432.9元,超过的3432.9元,被告承担2403.03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按责任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宇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