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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电××厂、建德市××电××厂因与被申请人徐甲、徐乙机与徐甲、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电××厂,徐甲,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保字第4号申请人建德市××电××厂,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徐甲。被申请人徐乙。申请人建德市××电××厂因与被申请人徐甲、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甲所有的赣07/708**变型拖拉机,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甲所有的赣07/708**变型拖拉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林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