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电××厂、建德市××电××厂因与被申请人徐甲、徐乙机与徐甲、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电××厂,徐甲,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保字第4号申请人建德市××电××厂,住所地建德市××工业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徐甲。被申请人徐乙。申请人建德市××电××厂因与被申请人徐甲、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甲所有的赣07/708**变型拖拉机,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甲所有的赣07/708**变型拖拉机。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林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美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