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蒋武剑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武剑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0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武剑,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成都市成华区,农民。2011年1月4日被抓获,1月7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刑事拘留,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武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武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武剑预谋盗割电缆卖钱。2011年1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蒋武剑携带铁锹、刀片等作案工具至西安市绕城高速河池寨立交桥下盗割电缆,致使西汉高速K1101+300m设置的上下行两块电子情报板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对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提供高速通行天气、路况、事故路段等相关信息,导致过往车辆无法快速有效得到行驶路段的相关信息,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车辆拥堵等安全隐患),被告人蒋武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路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表明维修被损坏的线缆需要545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武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合同文件、被害单位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边某、秦某、王某、武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武剑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蒋武剑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三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武剑以牟利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武剑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被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武剑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4日起执行至2014年1月3日止)。二、作案工具铁锹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