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丽明与童俊杰、童银泗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明,童俊杰,童银泗,励婉娣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1号原告:胡丽明。委托代理人:朱敏玲。委托代理人:杨柳风。被告:童俊杰。被告:童银泗。被告:励婉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明诉被告童俊杰、童银泗、励婉娣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丽明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银泗、励婉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明对被告童银泗、励婉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许 琴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