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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丽明与童俊杰、童银泗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明,童俊杰,童银泗,励婉娣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41号原告:胡丽明。委托代理人:朱敏玲。委托代理人:杨柳风。被告:童俊杰。被告:童银泗。被告:励婉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明诉被告童俊杰、童银泗、励婉娣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丽明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银泗、励婉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丽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明对被告童银泗、励婉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许 琴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