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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0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87-2号原告贺某。被告冯某。原告贺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原告贺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西民一终字第0011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重审过程中,原告贺改青20**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询,原告贺某明确表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贺改青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山燕妮代理审判员  杨 霖代理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慧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