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行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昊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2005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西立行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昊。上诉人王昊因诉陕西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2006年1月上诉人向陕西省医学考试中心申请查分,陕西省医学考试中心根据其申请,经复核,结果为157分。上诉人要求查阅试卷,但试卷已按照卫生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相关规定销毁,上诉人向陕西省卫生厅反映情况,陕西省卫生厅不履行监管职责,未依法给上诉人确定乡村医生考试资格认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责成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确定认证乡村医生执业证,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属于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故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向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反映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