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福民与黄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民,黄连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张福民。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民与被告黄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5.00元,由原告张福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