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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尤营社与李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营社,李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尤营社,男。被告李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营社诉被告李后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尤营社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营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营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尤营社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肖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