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尤营社与李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营社,李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初字第127号原告尤营社,男。被告李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营社诉被告李后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尤营社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营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营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尤营社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肖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