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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委会与黄作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村民委员会,黄作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黄作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作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孙永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满宗审 判 员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