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咸秦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治治诉被告赵鹏涛、赵三勇、赵渭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治,赵鹏涛,赵三勇,赵渭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赵治治委托代理人李登峰被告赵鹏涛被告赵三勇被告赵渭滨原告赵治治诉被告赵鹏涛、赵三勇、赵渭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治治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登峰、被告赵鹏涛、赵三勇、赵渭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份,原告在渭滨镇东南坊村第七村民小组取得位于渭阳路西延段路南东起赵三勇门面房西界畔西至王川刚门面房东界畔的土地使用支配权,后原告就开始办理建门面房的相关手续,在此时三被告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在原告所支配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房,经原告劝说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原告所使用支配的土地上施工建房),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东南坊村七组村北0.32亩土地曾于1999年3月20日由被告赵渭滨之父赵景武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1997年10月1日至2027年10月1日。2012年3月23日,渭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宣称该土地已由村组收回,但并未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综上,原、被告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依法应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治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