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天泽与卢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天泽,卢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34号原告卢天泽,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肖绍勇、赵圣军,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冠生,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冠生经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于2012年3月22日查封了属于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府国用字第009567号)二分之一的份额。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10万元,并保证于2010年12月25日前还款。但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1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提供被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3、国有土地使用证1份。用于证明被告将其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以作抵押。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审查,亦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2008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现金10万元,并保证于2010年12月25日偿还。但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冠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天泽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17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