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郭志农、郭宇翔等与浙江兰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农,郭宇翔,袁光云,浙江兰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郭志农。原告:郭宇翔。原告:袁光云。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志强、谭玲玲。被告:浙江兰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江。委托代理人:何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农、郭宇翔、袁光云诉被告浙江兰亭高科控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三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