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后××司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后××司,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商初字第286号原告:上海××���××司(组织机构代码:××1),住所地:上××××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许某某。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6015-2),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楼甲。委托代理人:楼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后××司诉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公司在富阳市受降镇施家园二期工程的项目经理系励大和,案涉买卖合同协议由励大和以该工程名义签署。现因励大和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12年4月11日被富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励大和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司法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以相关机关的处理结果来最终确定本案原告的民事权利。故本案目前尚不处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后××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10元,退还原告上海××后××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冰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春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