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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雅丽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雅丽;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雅丽,女。被告李俊杰,男。原告陈雅丽诉被告李俊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已将借款6500元偿还给原告,原告陈雅丽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雅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雅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雅丽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