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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朱先贵、胡方连与刘归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先贵,胡方连,刘归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朱先贵,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方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归国,男,汉族。朱先贵、胡方连与刘归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先贵、胡方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归国支付赔偿款2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归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归国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归国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赔偿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