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0011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张天宏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