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梁晓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龙,李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梁晓龙。被执行人李瑞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瑞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瑞云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晓龙借款350万元,诉讼费17400元,执行费3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瑞云银行帐户存款35548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瑞云相同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