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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孟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渭路北。法定代表人马秀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孟战祥,西安昆仑厂一分厂职工。申请执行人西安普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战祥给付案款1040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孟战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10401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0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