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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益与王永远、王文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王永远,王文灿,冯亚军,陈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446号原告:黄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吴琼,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文灿,男,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冯亚军(又名冯亚君),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夏娟,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益诉被告王永远、王文灿、冯亚军(又名冯亚君)、陈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