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国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靓,赵国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14号原告赵靓,女,2007年5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涉县更乐镇东巷村。法定代理人董炜霞,系原告母亲被告赵国芳,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涉县更乐镇南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靓与被告赵国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靓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