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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戢某甲、张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戢某甲,张某,戢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62号原告:吴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春,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戢某甲,性别:××,1961年9月3日,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张某,性别:××,1964年3月1日,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戢某乙,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吴某与戢某甲、张某、戢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丁长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