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南法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树楠诉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楠,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行初字第52号原告陈树楠,男,汉族,住址: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黎建军,局长。原告陈树楠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30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树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楠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树楠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晓 岚审判员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周艳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婉 斐 百度搜索“”